剥夺艺术家的生存权

Posted by xba @ 5:04 pm, 八月 20th, 2007

鲁迅说当其他人不愿意开窗的时候,你就一定要说拆掉屋顶,这样他们多半能后退一步,同意你开窗。大意如此。

所以,要有人当那拆掉屋顶的人,大喊一声:剥夺掉艺术家的生存权。这个讲法其实也不是我先说的,很早就有人说理想的生活状态是这样: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放牧,晚饭后进行艺术评论,这样就不会使自己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评论家。说这反动话的人叫马克思。

也就是说要让艺术家无法以一个艺术家的身份独立活下去。

如何实现这一点呢?取消版权。

不要认为这是对艺术的毁灭。在没有版权的时代的,我们有曹雪芹。他穷病而死,不能因他的创作而获得财富。但我们一样有了红楼梦——真的艺术家是不会因为缺少金钱而不去创作,创作对他们来说是非如此不可的负担,是非如此不可的享受,而不是需要计较是否能使自己和家人制富的工具。如今呢?我们有J.K.罗琳。我无意贬低J.K.罗琳的杰出成就,但她的亿万资产仅仅是现代版权制度的产物,并不是艺术的价值。好比三峡好人的拍卖价格和刘小东无关一样。

所以我根本不相信什么:“如果音乐家们都饿死了,词曲作家们都改行写电视剧本了,偶像们唱什么?广大网民听什么?靠听翻唱?靠听不成熟的音乐习作?”真正的音乐家饿死也不能停止创作音乐,让那些会写电视剧本的词曲作家去写吧,我们会有真正的游吟诗人留下来。

一个盗版、打口文化及网络共享的受益者,如果涉及到自己的利益就成了一个传统版权的捍卫者,那么他就不是一个真诚的艺术家。不是艺术那就在商言商,谈利益的博弈好了,说什么文化呢。

版权并不是天赋权利,它的起源也不是财产权,而是中世纪的特许经营权。它从来就是个博弈的结果,而不是什么天经地义。刘韧的那篇站在版权肩膀成长的百度和迅雷大的方面说对了,“版权价值”是所有者和使用者共同创造的。但还不够彻底,因为他说:我不知道,……(它们)将来会将自己包装成什么,但是看到它,我总想起街边的盗版盘店。

但是,我尊敬街边的盗版盘店,那些没有用过盗版的人才有资格用石头砸它们。

七夕、新营销、老营销

Posted by xba @ 4:48 pm, 八月 7th, 2007

陈格雷列过一个营销2.0与传统营销的比较表 ,总结性的收集工作总是值得赞赏的。不过我对老营销就属于开了六窍的,更别说什么新营销、营销2.0。如果说有新营销,那在我看来就是老的营销人如何利用新媒体、适应新的用户习惯。如果不能适应,自然有别人冒出头来,以新的旗号来作为号召的标志。

最近看到一些公司开始做“东方情人节”的策划。七夕本身和情人只有一丁点联系,但商业社会必然要利用每一个机会。而情人们也不仅仅需要一个节日,更何况现在的交往周期很多都不到一年,2.14不见得等到,同林鸟早成了分飞燕。

今年的七夕是8月19日。如果你需要为这个日子做个见证,那么不如把它拍成电影——http://www.jokemovie.cn/qrj/qrj01.html 征集数百对情侣,拍摄爱情电影,一起过七夕。赞助商安排大抽奖,不过呢,奖品是钻戒,个人感觉很给人压力。而现场还有个环节是某情侣当场求婚,方便了现场逼婚的,吓退了意志不坚的。

这是新营销还是老营销呢?当媒体和用户习惯都改变了的时候,新和老的区别也就不明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