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照片”收藏的争论

Posted by xba @ 5:08 pm, 四月 29th, 2007

回到十年前。

1997年4月27日,摄影家李振盛在北京潘家园废品收购站以每公斤1.20元包圆买下530多公斤“废照片”。这数万张照片是文革后恢复中国摄影家协会20多年以来,所主办的历届全国摄影大展和国际影展的参赛、入选、获奖的作品,以及被该会送往海外参展的作品。凡是这期间曾向中国摄影家协会寄送作品者,均被一网打尽。

这个消息曾经被很多媒体报道过,没想到十年后的今天,李振盛旧话重提,引起的争论反响比当年还要大得多。

影相收藏在最近不断升温,逐渐被收藏人士认可。当年被当垃圾卖掉的照片的价值也不得不让我们重新估量。在06年的华辰影像拍卖会上这些“废照片”成交了四、五张,比如吕厚民的《牧鸭》2.2万元成交,鲍昆等的《国魂》1.1万元成交。

这个背景下,当年被影协当垃圾处理掉的这批废照片自然让不少人叹息不已。但摄影家王秋杭最近针锋相对的提出了不同看法。

王秋杭认为相纸分为展览级和收藏级,展览级的相纸是不能收藏的,因为没有经过特殊处理,容易随着温度、湿度影响而变质、退色。而摄影家协会是组织创作、展览、交流、服务的,并不具备摄影作品的收藏功能。事实上国内外的很多影展作品都是不退的。这些展览用照片最后都是剪角、药膜互贴,做作废处理。

中国摄影家协会当初销毁这些展览用照片是完全合理的,只不过因为具体执行手段问题,导致流失到废品收购站。这是一个疏漏,但并不是什么“践踏文化”。放到放到十年前的背景来说,照片因为可复制,并不认为有收藏价值,以今天的观点来指责影协是没有道理的。

可以想见,这个问题会引起摄影界、收藏界甚至法律界的激烈争论。不涉及对影协等机构的评价,仅仅从摄影收藏的角度,就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这批照片李振盛有权拿去拍卖么?它们的著作权属于谁?物权呢?当初的按展览级制作的照片是否有收藏价值?或者说它们的价值和收藏级究竟差多大?影展主办者以后应当如何处理这些参展照片?……

对中国这个艺术品收藏急剧升温的市场,很多规则还没有建立,无论是藏家还是摄影家,这都是一个过于喧嚣的年代。

参考:
1、李振盛:中国摄影家的悲哀
2、王秋杭:潘家园垃圾图片收藏者的悲哀
3、鲍昆:由过去的影像消费,进入到现在的影像经营(相关讨论)

谷歌输入法:是个丑闻,但和版权无关

Posted by xba @ 6:30 pm, 四月 10th, 2007

这件事对Google来说算是一件丑闻,但是我觉得起码这不算是一个版权的丑闻。

首先,输入法的词库应该属于数据库版权,而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范畴。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伯尔尼公约均把数据库看成一种“汇编作品”,我们国家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要求是“作品或作品的片段”,这样所涉及到数据库就是数据本身是有版权的,比如百科全书。

而对于数据本身没有版权的,比如输入法的词库,那么只能采用“辛勤采集原则”(Industrious Collection)。在计算机不断发展的今天,很多数据库的内容不是智力创作的结果,比如用户资料等等,而数据制作的独创性方面,因为都是标准化的索引、分类、编排,也很难说有什么区别。对这样的数据库,按照法律的定义来说其实是不属于版权的保护范围内的,除了丹麦、冰岛、芬兰、、墨西哥等少数国家法律突破了独创性原则,在多数地方过去只能是靠加密等企业行为自行作出保护。

近年,欧盟和美国通常采用给予数据库有别于现有版权法的特别保护的办法,比如15年的保护期限等,但这一方式但遭到其他发达国家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抵制。也就是说,我国的著作权法目前理论上是不包括对输入法词库的保护的。

而Google在版权保护中又处于一个十分微妙的地位。它的多项产品其实都是对传统版权制度的冲击,从已经被大家接受的全文搜索、网页快照到备受争议的图书搜索,Google事实上处于一个突破传统版权限制的先锋地位。所以单就这一点上来说,Google采用了搜狗的词库甚至连作恶都不能算(如果你相信Google原先的一系列产品没有作恶的话),更不要说在中国的法律范畴内违反了版权法——对这样的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本身就是空白。

不过搜狗最近的声明,禁止谷歌做输入法 ,倒是法律上可能是有依据的。因为词库法律上虽然很难保护,但搜狗可以以“用搜索引擎收集词频,调整输入法”来做为独创性的方法来申请专利。这一专利如果能申请下来,那么是受中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

但这样的专利保护,其实用性如何,很受怀疑。Google的PR值等也是依据同样思路而申请的专利,但几乎所有的搜索引擎都暗中采用同样的方法,只不过在表现形式上采用各种方法来绕开。在互联网时代几乎每个公司都会用很多专利来保护自己,但他们也都知道,这些专利其实很难真正防止其他公司的竞争。比如,搜狗事实上无权禁止任何一家公司做输入法,只能(假设它通过专利申请)禁止对方以搜索引擎抓取词频的方式来做词库等。但如何判断一个词库是用搜索引擎方式做的呢?怎么能分辨它不是传统的以出版物形式,或是比如用某论坛数据库的形式等来统计的呢?这几乎是无法判断的,或者说是谁都能判断,却很难在法庭上证实。

而作为用户来讲,搜狗申请这些专利来彻底禁止其他输入法用网络来更新词库,并不是用户希望看到的结果。

前面说的似乎都是在为这一盗用做辩解?那么我需要最后表明一下态度。我一开始就说了,这次对Google来说是一个丑闻。原因不是版权,而是Google做为一家有创造力的公司,竟然去做一个和其他公司同质的产品,还采用了最偷懒的做法,直接盗用词库。即使这在法律上没有问题,难道Google这样的公司就安于为用户提供一个没有任何实质性创新的产品么?

Google进入中国变成谷歌,其创造力也随之衰竭。而其他的传言也令真正的Gfans失望:Google公关的崔瑾因为对此事公关不利而被开除——不论是有些人说的这是一个公关苦肉计博取同情的谣言,还是真的是一个事实,都是不可接受的。难道Google中国只把这件事当做一个公关事件么?难道不是产品部门以及谷歌的领导层要为这个事情,以及一直以来谷歌的表现负责么?

正如谷歌这个名字,Google不断的让中国网民失望,我希望有人为之付出代价,但不应该是它的公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