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11

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多人认为这是微软公关的又一胜利或是对美国压力的一种屈服。但结合目前的时事背景,加上仔细阅读《通知》的遣词用句,我越来越觉得其中暗藏玄机。下面我会试着逐段解析一番。

事先声明,所有解析纯属个人见解,如果有人以此为依据进行实施,无论后果如何,与本人无关。

为了营造良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维护计算机市场和软件市场秩序,推动软件自主创新,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具体要求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这是《通知》出台的依据。其中提到了两部法规,据达人研究,并没有从法规中找到相应的条款,可见《通知》的立论依据值得商榷。

一、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计算机,出厂时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二、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销售前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这两条之中值得注意的地方,是两个“应当”。我不太清楚公文用词的轻重程度是怎么定义的,但我知道建筑行业许多国家规范、标准的附录中会对用词的严格程度作出说明,通行的是: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以此类推,《通知》用“应当”而不是“必须”,一则让人进一步对于其底气是否充足引发遐想,二则说明了《通知》的强制性的限度。

三、操作系统软件提供者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计算机生产企业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通过制定预装软件价格和服务条款,使计算机生产、销售企业能够以优惠的价格和良好的服务获得授权。

这一段我看是反戈一击:你不是要我装正版操作系统吗?可以,但你的价格不能太贵。当然,这里用的也是“应”,还是限定了反击的程度。

四、进口计算机需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与其进口计算机数量相符合的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授权文件。
五、计算机生产者和操作系统软件提供者须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信息产业部报送上年度计算机销售数量、操作系统软件的预装数量。不按时上报、虚假上报和拒不上报的,信息产业部将责令其限期补报或改正,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

这两条规定了计算机厂商的申报义务。如果不按要求上报数据,处理措施不过是限期补报或改正,至多向社会公布而已,似乎没有别的处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版权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业主管部门举报预装盗版软件的行为,版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计算机行业协会、软件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和宣传,积极倡导和督促计算机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软件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做好正版软件保护工作。

六、七条纯属官样文章,没什么可说的。

最让人欣慰的是,整个《通知》里面只提到“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但并没有限定要用哪一种。因此,装Windows符合要求,装Linux、BSD之类也不违反规定,甚至只装个FreeDOS也应该能够过关。

所以,《通知》的出台真的是微软公关或者美国施压的结果吗?我更相信它是勤劳勇敢的中国人民的又一智慧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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