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6日,星期一

让我们重温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第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不得为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虽然《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解答一文指出:

所谓在”境内”提供服务,是指提供服务的电子邮件服务器在我国境内(大陆地区)接入互联网,而并不是指用户在我国境内。

这么看来,Gmail经营电子邮件业务,无需进行电子邮件备案。但是,Gmail.com这个域名备案了吗?

反正我没看到相关的备案号。那是不是就意味着,在中国范围内,信产部有权随时拿下他?

或者,运营商给Google穿小鞋,也因此敢如此嚣张吧。

我不太懂,欢迎前来扫盲。

8条评论 »

  1. 沙发!!

    评论 由 Aaron — 2006年11月6日,星期一 @ 8:35 pm

  2. 很有可能.

    评论 由 qingche — 2006年11月6日,星期一 @ 9:36 pm

  3. 真难得,居然还有板凳!

    评论 由 姚姚 — 2006年11月6日,星期一 @ 11:57 pm

  4. 联合抵制有意思

    但google有点怨

    评论 由 百度粉丝网 — 2006年11月7日,星期二 @ 8:16 am

  5. 昨天抢到沙发,
    可是今天连地板都不给躺,
    人气太旺了?!

    评论 由 余裕 — 2006年11月7日,星期二 @ 8:24 am

  6. 其实备案这玩意也看不出有多大的意思.

    评论 由 kereal — 2006年11月7日,星期二 @ 12:21 pm

  7. 信产部是无权动.com域名的,因为顶级域名的根服务器,没有一台在我国境内。如果是.cn,可能还可以。

    评论 由 Aaron — 2006年11月11日,星期六 @ 1:46 pm

  8. 真是乡下人与城里人之间的斗争~

    评论 由 一家之言 — 2006年11月19日,星期日 @ 1: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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