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The 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 (or RIAA) is a trade group that represents the recording industry in the United States.
Its members consist of a large number of private corporate entities
such as record labels and distributors, who create and distribute about
90% of recorded music sold in the US.(from wikipedia)
不论网络技术是否合法,这种技术从本质上改变我们接受媒体与娱乐信息方式的事实已然存在.讨论是否禁止bt,禁止emule已经成了一种无稽之谈.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p2p的传播方式,甚至更古老的网站传播下载方式,的确使的娱乐和媒体版权混乱.
但是很难说,是因为下载盗版极低的金钱付出驱使人们去无视版权下载盗版,还是这些资源实在太容易(方便)获得.比如,有一个评论颇好的专辑,你很想听,你会立刻冲去cd店买回来,还是立刻在网上订购,又或者,你会搜索这张专辑来下载呢?很明显,前两种方式需要相比而言,巨额的时间成本.但你非要说,”我肯定能忍住不下载,我肯定维护版权,我肯定是要去买正版的”那我也没什么说的.
我一贯的看法就是要使版权世界恢复秩序,不是靠偏执的版权主义道德,不是靠司法手段,新的商业模式才是王道.
距Grant Stanley因BT而被判入狱5个月不到一个半月的时间,已经很少有人还记得这件事情了.该下载的继续下载,Prison Break看得不亦乐乎.但Stanley是第一个,可能也是最后一个因BitTorrent被定罪的人.
在12月1号,
BitTorrent, Inc.获得了一项2000万美元的投资,与众多电影电视公司达成协议.这些公司包括了 20th
Century Fox, MTV Networks, Paramount Pictures等等.这就是说便宜,方便,又完全没有版权问题的bt电影正在形成.
在你打开bt,面对10块钱的正版电影和免费的盗版电影,道德才获得一个相对公平的作用环境.
每个周末,你路过陆家嘴地铁站,从二号出口出站的时候,就能听到阶梯顶层有流浪歌手在弹唱。一般,他们的技术不高超,看上去都像Guitar初级班的,嗓门也都属猥琐流。他们穿着到也挺时髦,而且都留着长发,这让你觉得他们其实很强势,你实在不应该扔钱给他,因为一两块三四块是拿不出手的,扔个五块又好像太对不起人民币的强势,于是你每次都是匆匆走过。
这一天,你途径陆家嘴,又被狼嚎吸引,走近,定神,流浪歌手正演唱“我是一匹来自北方的狼”。突然,你还没有看清歌手皮毛的时候,几个身穿制服的人一把揪起歌手,抄起地上放着零钱的吉他套,夺过吉他,将他们塞入等在地铁出口的车中,警灯闪烁,零钱洒了一地。街边乞儿蜂拥而至,车走人散曲空。
你站在楼梯上突然觉得很迷幻,怎么城管队长抓完了炒饭摊,麻辣烫,现在又管起文艺工作者了……
最后你瞥到,歌手被拐进的那两车,赫然写着司法两字。
第二天,某某晚报报道,昨日傍晚,陆家嘴地铁站附近的一名流浪歌手,因涉嫌侵犯版权,被BxG唱片公司正是起诉……之后你或许想起来今天学校联欢晚会上你正要有一首歌要表演,你突然觉得不大舒服……
以上的故事好像很不可意思,我只想说说,当然不在中国的版权法的限定内, 也不关任何国家版权法发条什么事。因为我不懂,我只是讨论讨论。站在门外汉的角度谈论法律这事情,其实也挺真切的。
我想出以上故事,是因为一篇新闻 ,说很多youtube的用户其实都在违反法律(版权法)。文中也作出一种假设,如果一个12岁的小女孩在youtube网站上发布了自己翻唱的某歌星的歌曲,她是否侵犯了版权?专家说,是的。“Certainly many of the videos that are uploaded [onto YouTube] probably infringe copyright if they’re reproductions or communications of the whole, or even a little bit of the [original]”
youtube被google收购了之后,一连串的版权问题突然浮出水面,先是按一圈日本人的要求,删除了近30,000个视频,还把一个叫Moukarbel的用户信息提供给好莱坞的电影公司 (Paramount Pictures),导致电影公司直接对youtube的用户个体进行起诉。
这事情发生在Google收购Youtube之后,让人觉得很匪夷所思,Google不j就是那个死活不肯把用户信息提供给华盛顿的发誓do no evil的公司么。在权力面前不肯低头,而现在,在一张最简单的诉讼前,就轻轻松松的把自己的用户交出来了。
像Youtube这样的网站是有机会免于版权法的限制的,在Tim Wu的这篇文章中,他解释到,在互联网刚发展起来的那个年代(199*),好莱坞和一些传统媒体公司就想通过立法让互联网公司为网络上的所有涉嫌侵权的内容负法律责任。后来据说Bell介入了立法的论战,BELL站在互联网这边(因为当时bell为其提供线路) 。这场争斗的产物之一,就是 Title II of 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 (§512 of the Copyright Code),他使互联网公司可以免责于存储在系统上或网络上的,直接来自用户的信息和数据所造成的侵权行为。用现在流行的说法,就是“用户产生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只要公司迅速删除被通告为侵权的内容,即可免责。(Notice and take down)
这下大家明白了吧,“用户产生内容 ”在说谁,在说web 2.0。web 2.0在说谁,blogger、myspace、flickr,当然,还有Youtube。
现在,问题出现了。为什么GOOGLE挣扎也不挣一下就把用户交出去,而不是把Moukarbel提供的侵权内容删除了事呢?答案也很简单,google妥协了,在与传统媒体的交易中,google放弃了用户,妥协了传统的法律与道德,或者说是利益。
回到我开头所讲的例子,流浪歌手会不会真的被起诉。我想不会。
一开始,我觉得迷惑,版权法的目的是什么。有人会说废话,保护知识产权。 不过我还是很疑惑。
我没有学过,看过 关于版权法的书,不过我还算学过点合同法,我知道合同法的目的很明确,基本上就说,保证平等主体间的公平原则,保障合同的履行。那么版权法保护的是否就是知识产权,以及保障交易的正常履行呢?看上去还真像。
其实有时候,看今天网络世界的版权法,还真像一个弱势群体,而流浪歌手们到一个个很高调,很强势。下载盗版音乐、电影的人到处都是,一个BT已经够呛,又来一个emule,盗版猖獗,甚至有些版权主义者高呼,再这般藐视版权的存在,是在断送人类自己的前途……说的真恐怖。我想起墨西哥土地革命的时候,有个地方的牧师在站当地大地主的一方。政府主张把土地分给当地农民时,没有农民想要那些土地,因为牧师告诉他们,私自侵占了 土地,是要下地狱的。结果该地区的土地都分给了周围地区的农民。(墨西哥的土地分配制度非常糟糕,这真是个不恰当的例子!)而现在,对于版权的无视威胁论者,似乎也是对于必须执行的革命的蔑视。
现在的版权法,之所以在面对千千万万盗版下载者时显的那么无所适从,是因为那些版权法背后的大巨头们,对于如何在这千千万万你普通人身上榨取侵权费时很没有办法,完全没有利益可言,法不责众。如果按照合同法保护善意第三者的角度上说,所有下载盗版的人都不是善意的,都是不可免责和不受保护的。但是利益,没有利益,所以没有制裁。大巨头们知道必须从源头制止盗版,必须把矛头指向盗版提供者,可惜,盗版提供者的人数也不少,杀不尽赶不绝。所以,版权法就这样显的很无能,时时要被侵犯。但仔细想象,版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多一点,还是保护利益和固有的商业体系多一点,就很难说了。
我突然想到拉皮条的和妓女。如果有一天,嫖客们通过某些新科技,可以偷偷嫖娼不用花钱了,于是拉皮条的团体一定急了,于是也许有一部法律,保护妓女们的劳动所得。那么你可以想象皮条客们说起这部法律时的冠冕堂皇。但是,陈旧法律阻挡不了科技。我觉得有一天,突然不需要拉皮条这个职业了,突然嫖客和妓女单独交易了,你一定可以想象其中节省了多少交易成本。
回到版权法,我总觉得,版权法要在互联网上,在每一个普通的人身上,好好的落实,不能指望所有的,或者说大多数人回归到没有互联网时代的道德,依靠道德来约束自己。 不是说现在的道德指标不如过去。道德的进步是必然的,合理的。(道德这东西,我还是不多说了……)也并不是说法律要为现实的恶劣情况妥协。面对目前这么一个充斥的侵权和盗版的世界,版权法要作的不是把努力把整个社会拉会1980年,而是促进一种新的商业体系,新的版权处理和保护办法。
(写不动了,下次再写。下次说说因为bt而被抓的Grant Stanle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