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ux Journal的Doc Searls最近发表了一篇文章,在“注意力经济”(Attention Economy)概念的基础上,反其道而行之,提出了“意愿经济”(Intention Economy)的新概念。“注意力经济”以卖家为中心,卖家通过广告吸引买家的注意,从而达成交易。“意愿经济”则是反过来,围绕购买意愿做文章。在“意愿经济”的环境中,不需要用广告激起买家的购买欲望,因为买家已经有了明确的购买意愿,卖家的任务变成争夺这种意愿。所以,买家需要有个渠道把他的购买意愿发放出去,卖家需要一个平台来竞逐这笔生意。“意愿经济”要做的就是这种事情。换了个角度看问题,“意愿经济”的提法确实有其新意。但是,类似的做法其实早已有之。例如,人所共知的“招标”就是一个例子,买家提出具体的要求,通过媒体发放出去,有意向竞投的卖家提出报价等条件。再如,报纸上的分类广告上经常看见的求租商铺、求购二手车之类,也是发出购买意愿,等卖家来联系。再扯远一点,古时候闺阁小姐抛绣球、江湖儿女比武招亲从根本上说也是对“意愿经济”的有益尝试。

买家主动发出购买意愿,能够极大地减少卖家寻找目标客户的成本,买家也能尽快完成购买行为,是一举两得的好事,但为什么这么多年来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互联网这种新媒体,都是卖家的广告占据了绝对优势呢?我想,信息发布成本应该是一个极大的阻碍因素。上面举的招标、求租等例子,买家之所以愿意花钱发布意愿,是因为他们可以从卖家的竞价中获得高于发布费用的收益,而普通的消费者不可能为了买一双鞋而去报纸上发一条广告。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的机会。互联网的出现,打破了信息获取的障碍,也在打破信息发布的障碍。一个普通用户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几乎不需要成本,他发布的信息到达卖家那里也不需要额外的成本。因此,如果网络的从业者能够搭建起一个合适的平台,建立这种买家-卖家的直接通道,说不定能打出一片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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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思考:从意愿经的角度来看,Web2.0具有很大的价值。因为在传统方式下,由于是由商家统一提供服务(无论是网上还是网下),因此只有那些具有较大商业规模的用户意愿才能得到满足,而在现实生活中用户有许多意愿由于太小、太碎、太个性化(比如随时和朋友聊天、想让别人了解自己的观点等等),因此几乎不具备商业化的可能,因而需求受到抑制。

而Web2.0由于是发动了“用户为用户服务”,因此只具备较小的商业价值、甚至没有商业价值的一些意愿(比如兴趣)就比较容易得到满足,从而给用户带来价值。

凑巧的是,我昨天举的“网上家教”的例子,应该也是大众的一种强烈意愿–众所周知,家长对于给孩子请家教、送到辅导班是多么热衷!只不过,由发现用户的“意愿”到形成“意愿经济”中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啊!